(2012)嘉秀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龙车××有限公司、宁波××龙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与齐齐哈尔农垦兴盛××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秀保字第7号申请人:宁波××龙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高桥村。法定代表人:王甲。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农垦兴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农场××直××委。法定代表人:王乙。申请人宁波××龙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农垦兴盛××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农垦兴盛××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黑b×××××的中型普通货车壹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宁波××龙车××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物为现金担保24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龙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农垦兴盛××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黑b×××××的中型普通货车壹辆。申请人宁波××龙车××有限公司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辰丽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梦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