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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执民字第37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何炬勇与宁波市勤创汽配研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炬勇,宁波市勤创汽配研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仑执民字第3730号申请执行人何炬勇。被执行人宁波市勤创汽配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徐广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炬勇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勤创汽配研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市勤创汽配研发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甬仑执民字第37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员任瑞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