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余志乔与姚利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乔,姚利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39号原告:余志乔,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茅云闰,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利明,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慈溪市奥美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志乔诉被告姚利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志乔撤诉。本案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计2070元,由余志乔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