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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余志乔与姚利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乔,姚利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39号原告:余志乔,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茅云闰,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利明,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慈溪市奥美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志乔诉被告姚利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志乔撤诉。本案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计2070元,由余志乔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