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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王军侠与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马王派出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侠,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马王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长行初字第00015号原告王军侠。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马王派出所。负责人:张军选。原告王军侠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马王派出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延鈺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马荣军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傅 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