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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沧民终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20-01-03

案件名称

沧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王铁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沧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王铁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沧民终字第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法定代理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德明,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铁栓,男,194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沧州市棉纺厂退休职工,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王海涛,男,回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系被上诉人之子。委托代理人刘亚英,女,回族,1960年7月3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系王铁栓的表妹。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上诉人沧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09)运民三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沧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沧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王铁栓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22000元;二、其他双方无争议。一审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被上诉人王铁栓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上诉人沧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张乐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