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红旺与邓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旺,邓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旺,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邓建军,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担保人邓建华,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莲塘镇莲水巷37栋4单元602室。身份证号:360103197808174416。担保人赵琴,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系保证人邓建华妻子,住南昌县莲塘镇莲水巷37栋4单元602室。身份证号:36010219810908384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红旺与被执行人邓建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建军不能履行(2011)南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担保人邓建华、赵琴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提供座落于莲塘镇莲水巷37栋4单元60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为被执行人邓建军担保。本院于2011年3月2日依法作出(2011)南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对南昌县鑫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赣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扣押。现因被执行人邓建军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陈红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邓建华、赵琴向本院提供的座落于莲塘镇莲水巷37栋4单元60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以清偿本案赔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肖翠云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胡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