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信法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邓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信法民初字第349号原告邓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陈达维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梁权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