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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信法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邓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信法民初字第349号原告邓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陈达维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梁权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