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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民一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青民一初字第70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韦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民一初字第709号原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倪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黄铁,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乾,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XX,男,壮族,住广西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韦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04元,减半收取4152元,由原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另4152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谭 妤人民陪审员 钟 翔人民陪审员 余安宁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韦萍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