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丽宣与被执行人李波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宣,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宣,女,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潞村街银湖小区。被执行人李波,男,一九七七年九月十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百纺小区4号楼。担保人李雅杰,女31岁左右,辽宁省本溪县人,系李波妻子。担保人贾改仙,女,一九五五年一月九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人,系李波母亲。张双长,男,一九八二年三月十六日出生,汉族,盐湖区北相镇南任留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丽宣与被执行人李波申请支付令一案中,因二担保人提供了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底前履行八万元的担保,本院依法暂缓执行。现暂缓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李波仍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李雅杰、贾改仙二人的财产,以担保人李雅杰、贾改仙应当履行的八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陈永峰执行员 马华达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娄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