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与任付刚、金秀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任付刚,金秀梅,任学成,任晓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508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麻兰镇驻地。负责人李孟辉,主任。被告任付刚,农村居民。被告金秀梅,农村居民。被告任学成,农村居民。被告任晓兵,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与被告任付刚、金秀梅、任学成、任晓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冯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