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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正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113号原告杨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彭蕾阳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