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28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宗伟与朱盼盼、张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伟,朱盼盼,张沛,周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854号原告:王宗伟。被告:朱盼盼。被告:张沛。被告:周亚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伟诉被告朱盼盼、张沛、周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伟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宗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宗伟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