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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汴民终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宜诺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李宜诺,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林国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汴民终字第37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负责人杨范营,任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宜诺(曾用名李平),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董自文,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国顺,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不服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14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事故发生地在河南省开封县,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姬 凯审判员 葛冀鲁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