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枣民二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永明与窦书红、商金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明,窦书红,商金泉,商金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二初字第332号原告刘永明,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告窦书红,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被告商金泉,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第三人商金山,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原告刘永明诉被告窦书红、商金泉、第三人商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刘永明承担。审判员 马春光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李 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