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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催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申请江苏雷盛仪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江苏雷盛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催字第352号申请人: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038259-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国明,该公司董事长。申报人:江苏雷盛仪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8371730-1)。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葵花大道与圣山路交汇处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王国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雷,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奉化市。申请人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因遗失上海银行宁波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31300051/23475707、出票日期2011年10月8日、出票金额5000000元、出票人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付款行上海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江苏雷盛仪表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或申报人江苏雷盛仪表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