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陕西省纺织科学研究所与马丽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纺织科学研究所,马丽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665号原告陕西省纺织科学研究所,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傅恩福,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曹成,男,195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军,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丽娜,陕西省纺织科学研究所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海鹏,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省纺织科学研究所诉被告马丽娜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与本院2011年12月26日受理的(2012)灞民初字第00644号马丽娜诉陕西省纺织科学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属于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份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的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与(2012)灞民初字第00644号马丽娜诉陕西省纺织科学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雷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