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龙民初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玉梅与李吾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龙民初字第02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4年4月18日,回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甲,男,现年36岁,回族,农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经法庭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马鹏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