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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黄商初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方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黄商初字第2615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方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胡某某为与被告方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某、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胡某某起诉称:被告方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因购买房屋资金紧张分别于2007年1月7日、2007年7月25日、2008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53000元,并亲笔打下借条。尔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1、被告方某某、王某某归还原告胡某某借款人民币153000元,并支付2008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8厘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方某某、王某某未作答辩。原告胡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原告胡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方某某、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适格。证据二、借条三份,证明被告方某某、王某某分别于2007年1月7日、2007年7月25日和2008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80000元和43000元的事实。被告方某某、王某某未提供证据。本院向被告方某某、王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某某、应诉通某某、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某某等,被告方某某、王某某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3年至2005年,被告方某某、王某某陆某某原告胡某某借款人民币。两被告于2007年1月7日和2007年7月25日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各一份,分别某某:“今向胡某某同志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正。利息叁个月付壹次利息”“今向胡爱薄同志借到人民币捌万元正,利按捌厘计算,叁个月付利息壹次”。2008年7月1日,两被告将借款20000元和上述借款利息进行结算,重新又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胡某某同志借到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正”。两被告出具借条后未还本付息。原告催讨未果,于2011年11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方某某、王某某向原告胡某某借款人民币153000元,有三份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该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借条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两被告出具借条后未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53000元和本金80000元的利息自200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8厘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对30000元借款仅约定按三个月付息一次,未约定借款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原告请求支付利息之日起计算;原、被告对43000元借款未约定利息,依照法律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其利息损失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某某借款人民币153000元,并同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80000元按月利率0.8%自2008年7月1日起计算,本金30000元和本金43000元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08年7月1日和2011年11月17日起计算,均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4748元,由被告方某某、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48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魏绪荣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王雪飞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 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