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永卫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卫,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191-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卫。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先众,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宋晓明,组长。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李永卫与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从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中划拨案件款10025元,均发放申请执行人李永卫,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代理审判员 胡 继 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常 皓 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