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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何永海与李长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海,李长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何永海,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XX波,永吉县北大湖法律服务所。被告李长英,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陈传华,永吉县法律援助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海与被告李长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沈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