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城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吕某甲、吕某乙等与吕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304号原告:吕某甲,山东省鲁中化工总厂退休职工。原告:吕某乙,凤城街道办事处计生委退休职工。原告;吕某丙,莱城区人民医院护士。原告:吕某丁。委托代理人:田英莲,山东众诚仁和(莱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戊,莱城区交通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与被告吕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吕某戊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现珍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孟庆业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