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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00号原告程某,农民。被告申某,农民。原告程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付堂审判员  李秀红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李秀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