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00号原告程某,农民。被告申某,农民。原告程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付堂审判员 李秀红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李秀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