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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建斌不动产登记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斌,王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斌,无业。被执行人王爱梅,无业。申请执行人李建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爱梅将所购置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国棉三厂纺科路2号楼3单元2层中户的房屋过户登记在李晨曦名下,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建斌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15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