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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兴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刘思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兴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22号起诉人深圳市中兴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何士友,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强,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航,该司员工。2012年2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深圳市中兴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中兴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起诉称,被起诉人刘恩泽于2009年8月至2011年9月期间就职于起诉人公司,在此期间,因预支差旅费原因,被起诉人向中兴公司借款88484元,至今尚未归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起诉人刘恩泽向中兴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88484元;二、被起诉人刘恩泽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刘恩泽间因公司内部员工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深圳市中兴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谢寒(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