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磁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堂,郭艮娥,焦卫超,董文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建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1)磁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新堂,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1321291965********,汉族,出生于河北省临漳县,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址邯郸市临漳县章里集乡西屯村。系死者赵二孩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艮娥,女,1966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1321291966********,汉族,出生于河北省临漳县,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址邯郸市临漳县章里集乡西屯村。系死者赵二孩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卫超,男,1993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1304231993********,汉族,出生于河北省临漳县,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址邯郸市临漳县章里集乡西屯村,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董文军,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4105221973********,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初中文化,高中文化,农民,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东风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31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张桂华,该公司经理。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方林路仁和花园。委托代理人樊胜军、杨守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豫EX81**(豫EE8**挂)车登记车主。诉讼代表人刘生明,该公司经理。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安钢大道钢一路北段12号。委托代理人李克平,男,195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号院。该公司职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建军,男,1981年10月21���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高中文化,农民,住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南田村朝阳街**号。豫EX81**(豫EE8**挂)车实际车主。委托代理人张洪岭,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67号院。磁县人民检察院以磁检刑诉(2011)第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文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新堂、焦卫超,被告人董文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洪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樊胜军、杨守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河南XX集团安阳市��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克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2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董文军驾驶豫EX81**重型仓式半挂车,沿磁县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16省道与迎宾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对相行驶的赵二孩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侧面相撞,造成赵二孩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摩托车乘车人焦卫超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董文军未保护现场。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董文军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董文军进行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新堂、郭艮娥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交强险内赔偿赵二孩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十八万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卫超要求被告人董文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建军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20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董文军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持异议,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没有意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建军辩称,肇事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应有保险公司直接支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张建军是肇事车的实际车主,张建军是分期付款购车,董文军不是该公司的雇佣人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代理人的意见是,该公司可以在交强险的分项内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董文军驾驶豫EX81**(豫EE8**挂)重型仓式半挂车,沿磁县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16省道与迎宾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赵二孩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侧面相撞,造成赵二孩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摩托车乘车人焦卫超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董文军未保护现场。经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董文军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二孩承担次要责任,焦卫超无责任。另查明,死者赵二孩生前住址邯郸市临漳县章里集乡东屯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新堂、郭艮娥为抢救赵二孩支付医疗费2394.63元,赵二孩丧葬费16153元、死亡赔案金11916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卫超受伤后先后在磁县医院、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61天,支付医疗费100578.74元,护理费4155.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50元,经邯郸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费3780.69,二次手术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11916元。事故发生后,在磁县交警大队事故科,被告人董文军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建军共同赔偿死者赵二孩家属精神损失费6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卫超60000元。豫EX81**(豫EE8**挂)重型仓式半挂车是在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车,该车实际车主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建军,被告人董文军系雇佣司机。为豫EX81**(豫EE8**挂)重型仓式半挂车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投保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11年7月22日止,保险金额为244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载明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害人焦卫超陈述,2011年1月26日20时许,赵二孩骑摩托车带着我从磁县回临漳的路上不知与什么车撞了,撞了以后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3、证人马文杰证实,当时他和郭正骑一辆摩托车在赵二孩骑的摩托车后边,赵二孩的摩托车与一辆半挂车尾部相撞,大货车没有停向西跑了,他看到大车车牌尾数是870,随后他就打了110、120电话报警,停了十来分钟北关医院的救护车来了把赵二孩拉走了,事故科的民警来了以后,又来了一辆救护��,把焦卫超拉走了。4、被告人董文军供述,2011年1月26日20时许,我驾驶豫EX81**大型半挂车沿京港高速公路从邯郸回安阳,走到磁县时下了高速公路,当行驶到磁县迎宾路与316省道交叉口时,我感觉有车撞到了我的车,我从反光镜看了看,没有看见什么,没有停车我就开车回家了。第二天磁县事故科的民警找到我,说我的车出了事故,我才知道车出事故了。5、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载明:赵二孩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有尸体照片在卷。6、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载明,经对豫EE8**挂车检验,该车右侧从后向前第二、三焦墩上有明显摩擦痕迹,并有羽绒服上残留物(死者赵二孩上身所穿羽绒服);该车右后侧向前240厘米有明显擦痕。经对赵二孩所骑豪爵125二轮摩托车检验,该车前轴有明显撞痕,前轮胎外侧有明显擦痕,右转向灯、右后视镜均��坏。有比对照片在卷。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董文军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二孩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焦卫超无责任。8、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总医院诊断证明书载明,焦卫超右股骨中段开放粉碎性骨折,右肩锁骨关节脱位,右颞顶头皮血肿。9、焦卫超住院病历在卷载明,焦卫超在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61天。10、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载明,焦卫超的损伤已构成拾级伤残。11、①赵二孩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载明,赵二孩生前住址邯郸市临漳县章里集乡西屯村。②赵二孩医疗费票据8张,金额2394.63元,赵二孩死亡赔偿金:5958元×20年=119160元,丧葬费:32306元÷2=16153元。12、焦卫超医疗费票据21张,金额100578.78��,护理费61天×(12432元÷365天)×2人=4155、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天×50元=3050元,误工费:111天×(12432元÷365天)=3780.69元。残疾赔偿金5958元×20年×10%=11916元,二次手术费20000元。13、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5958元,农林牧副渔业12432元。1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载明,豫EX81**和豫EE8**车交强险金额为244000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11年7月24日止。15、合同书载明,张建军是在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购买的豫EX81**(豫EE8**挂)重型仓式半挂车。16、收款手续在卷。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文军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转弯未让直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文军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主次责任,被告人董文军承担70%。被告人董文军系雇佣司机,应由实际车主张建军承担赔偿责任,董文军负连带赔偿责任。虽然豫EX81**货车车籍单位是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但该车系在该公司分期付款购车,该公司没有实际使用该车,也未受益,故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豫EX81**(豫EE8**挂)重型仓式半挂车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其应在244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他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董文军已积极赔偿二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死者赵二孩家属和伤者焦卫超予以谅解,将其放到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再犯的��险,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文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新堂、郭艮娥医疗费2394.63元,死亡赔偿金119160元、丧葬费16153元。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卫超受伤后医疗费100578.74元,护理费4155.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50元,误工费3780.69元。残疾赔偿金11916元,二次手术费20000元,共计143480.78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在交通事��责任强制险内承担102292.37元(240000元-2394.63元-119160元-16153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建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卫超剩余部分的70%(143480.78元-102292.37元=41188.41元),即28831.89元;被告人董文军对张建军所承担的赔偿数额负连带赔偿责任。(董文军、张建军已支付60000元,执行时应相互抵顶)(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卫超对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新堂、郭艮娥、焦卫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培娥审 判 员  崔瑞明人民陪审员  王兆慧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秀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