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济民终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刘付玲、郑士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付玲,郑士富,闫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济民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付玲,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委托代理人李超、杨明峰,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士富,男,1973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委托代理人张勇,泗水泗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闫玉生,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委托代理人曹开玲,泗水泗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付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11)泗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付玲以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付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付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刘付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福勤审 判 员 史宝磊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潘玉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