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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济民终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刘付玲、郑士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付玲,郑士富,闫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济民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付玲,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委托代理人李超、杨明峰,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士富,男,1973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委托代理人张勇,泗水泗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闫玉生,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委托代理人曹开玲,泗水泗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付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11)泗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付玲以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付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付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刘付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福勤审 判 员  史宝磊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潘玉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