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斌与涂征宙、傅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涂征宙,傅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王斌。被执行人涂征宙。被执行人傅远。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涂征宙、傅远在银行无存款,在本辖区无房产土地登记记录。被执行人涂征宙、傅远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3月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311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李晓中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季克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