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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斌与涂征宙、傅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涂征宙,傅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王斌。被执行人涂征宙。被执行人傅远。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涂征宙、傅远在银行无存款,在本辖区无房产土地登记记录。被执行人涂征宙、傅远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3月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311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李晓中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季克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