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二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443号原告:金某,西安市铁路局科研所退休高工师。被告:陈某,西安市铁路局设计所退休工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金某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