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秦连忠与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连忠,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143号原告:秦连忠。委托代理人:沈金昌。被告: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长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连忠诉被告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连忠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连忠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连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王洁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