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胡铭与被告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铭,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56号原告:胡铭,男,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丽娜,陕西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白庙小区1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杨金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恩波,男,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铭诉被告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铭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胡铭负担。审 判 长 贾曼莉审 判 员 刘 彧代理审判员 杨迎珍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柳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