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更申与王永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更申,王永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593号原告王更申。被告王永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更申诉被告王永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更申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更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更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 志 军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李惠英(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