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牌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牌商初字第72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何某某。被告:王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