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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牌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牌商初字第72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何某某。被告:王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