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执民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华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宇丹毛衫服饰有限公司、孔晨宇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华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宇丹毛衫服饰有限公司,孔晨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镇执民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新路355弄8号1503室,组织机构代码:75147370-6。法定代表人王培芳。被执行人宁波宇丹毛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骆驼街道贵驷工业区耕渔路,组织机构代码:768541218。法定代表人孔晨宇。被执行人孔晨宇,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住本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宇丹毛衫服饰有限公司、孔晨宇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宇丹毛衫服饰有限公司、孔晨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华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民字第3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