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滕银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滕银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247号原告: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02104-4)。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潮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罗忠泽(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904120850),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建荣,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滕银宝(系桐庐县横村镇秦滕针织厂业主),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桐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滕银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计1425元,由原告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