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浦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刘斌强与张德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强,张德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浦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刘炳强,男。被告张德宏,男。原告刘炳强与被告张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炳强、被告张德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炳强诉称,2009年11月至2010年10月,被告累计向我借款5200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52000元。被告张德宏辩称,借条是我写的,其中有12000元为利息,而且我每月另付700元/万元利息给原告。不管怎样,账我认可,但我现在没有那么多钱还,我每月工资2000元不到,我可以每月还600元给原告,到发年终奖时再给二、三千元。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30日、2010年3月20日、6月30日、10月26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000元、5000元、7000元,均出具了借条。被告张德宏在上述借条中承诺借款用到2011年4月底一次还清。因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还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四张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德宏不能归还到期债务,引发纷争,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德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炳强5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张德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英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刘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