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第0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玉兰申请执行刘国红、赖雪荣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兰,刘国红,赖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033-1号申请人李玉兰,女,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国红,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赖雪荣(系刘国红之妻),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办东安村老母殿组。上列当事人债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李玉兰211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468元,执行费31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国红分四次给付申请人李玉兰案件款,2011年3月5日先给付李玉兰6万元,2012年12月底前给付5万元,2013年6月底给付6万元,2013年底付清剩余案件款,现刘国红已履行第一期案件款6万元,交纳执行费3135元,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0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