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赵张龙与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张龙,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55号原告:赵张龙,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丽娜,陕西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白庙小区1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杨金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翁恩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张龙与被告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张龙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张龙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张龙撤回起诉。诉讼费541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赵张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霍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