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湘1124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20-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道县鑫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彭军胜、湖南省宝多宝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道县鑫创建材有限公司;彭某胜;湖南省宝多宝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4执959号申请执行人:道县鑫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兵,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彭某胜,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湖南省宝多宝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良。申请执行人道县鑫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彭某胜、湖南省宝多宝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湘1124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后,2019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彭某胜、湖南省宝多宝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8月22日传唤被执行人彭某胜、湖南省宝多宝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彭某胜、湖南省宝多宝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未到法院说明财产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8月本院启动对被执行人工商总局、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人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9月本院启动对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的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对被执行人彭某胜、湖南省宝多宝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全国失信名单。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3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12万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章成审判员 王中清审判员 何路生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唐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