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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于海明与王世友、亓彦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明,王世友,亓彦萍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71号原告于海明。被告王世友。被告亓彦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明诉被告王世友、亓彦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的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洪军人民陪审员  秦保玉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国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