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于海明与王世友、亓彦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明,王世友,亓彦萍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71号原告于海明。被告王世友。被告亓彦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明诉被告王世友、亓彦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的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洪军人民陪审员 秦保玉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国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