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终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12-0228发还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苗艮兰;郭保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签发人:审核人:拟稿单位:民一庭拟稿人:张国刚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0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艮兰,女,194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郝家庄乡漳西村。委托代理人牛永兵,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保珠,男,194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治县郝家庄乡漳西村。委托代理人郭红,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山西省长治县郝家庄乡上秦村,系郭保珠侄女。上诉人苗艮兰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苗艮兰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永兵、被上诉人郭保珠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所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贾治中代理审判员 王 瑾代理审判员 张国刚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慧雅发还提纲长治县人民法院:你院移送的苗艮兰与郭保珠离婚纠纷一案,现发回你院重审,重审时请考虑以下问题:你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据是郭保珠一审所述双方于2008年12月分居,时间达三年,二审庭审时郭保珠称苗艮兰次子郝宏飞于2010年结婚是其操办,由于郝宏飞结婚所用住房是2010年修建,双方对该房的归属发生争议。郭保珠对双方分居时间在一审、二审时有不同的陈述,双方分居时间到底是什么时候,重审时请查清。由于双方对郝宏飞现住房屋有争议,该房是否郭保珠与苗艮兰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还有其他财产,重审时请一并查清,并就二人感情问题、财产问题作出判决。另,对离婚案件不宜缺席判决。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