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君丹与沈红武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丹,沈红武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91号原告:张君丹,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现住慈溪市。被告:沈红武,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现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丹与被告沈红武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君丹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君丹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旭明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