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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肖德育与王晓芹、王初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肖某某,男,生于1983年1月21日,回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现年24岁,回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甲(系被告王某某之父),男,现年50岁,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凤梅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 李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