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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榭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宁波大榭开发区信榭物业有限公司与胡荣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大榭开发区信榭物业有限公司,胡荣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榭民初字第35号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信榭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5427253-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南岗小区5号楼。法定代表人:舒红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祯学,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沃东波,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宁波大榭信榭物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仑区。被告:胡荣存,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信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荣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信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信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荣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根审 判 员  沈永力人民陪审员  胡舜耀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方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