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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奚飞飞与吕炯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飞飞,吕炯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127号原告:奚飞飞。被告:吕炯烨。本院在审理原告奚飞飞诉被告吕炯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奚飞飞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奚飞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飞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王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