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吴环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雷某甲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湖吴环民初字第15号原告:雷某甲。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沈某。原告雷某甲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荣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雷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沈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雷某甲起诉称:2005年中旬,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随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7日举办结婚仪式。婚后无生育,但原告宫外孕两次。原告系丧偶再婚,婚前有一女,2003年4月8日出生,取名雷某乙,被告系离异再婚,婚前也有一女,2002年1月15日出生,取名沈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结婚后,双方性格明显存在差异,经常争吵,夫妻关系始终不能和睦。被告心胸狭窄,对再婚家庭处处戒心,对原告并不珍惜,甚至对原告拳打脚踢。在生活中,原告与被告也难以融洽相处,被告不愿意多负担家庭开支,对原告女儿的生活和教育也不问不管。2011年9月15日,原告的父亲意外从楼梯上摔下,病情极其严重,送至医院抢救需医疗费,原告因无钱给父亲支付医疗费,恳请被告从房屋拆迁款中拿出2万元支付医疗费,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第二天原告父亲去世。这件事后,原告对被告彻底心灰意冷,现双方分居。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由于与被告相识时间短,忽视了对被告人品和性格的了解,以至于草率成婚,被告心胸狭窄,心目中根本无妻子可言,也无家庭责任心,致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也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前随各自生活的女儿判归各自抚养,抚养费由各自负担;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沈某在庭审中答辩称:关于相识至结婚的情况属实。婚后,夫妻感情是好的,被告也尽到了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原告诉称不属实,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7日举办结婚仪式,婚后无生育。原告婚前生育一女,取名雷某乙,被告婚前生育一女,取名沈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及误会矛盾时有争吵,以致纠纷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结婚证及户籍证明、原被告的当庭陈某某以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无根本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均系再婚,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只要双方能坦诚相待,加强情感的沟通与交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遇事互谅,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故双方尚有和好可能,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雷某甲与被告沈某离婚之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荣良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