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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俞祖禄与俞建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祖禄,俞建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212号原告:俞祖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纪平。被告:俞建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伟、徐宇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祖禄与被告俞建新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俞建新申请对原告俞祖禄的医药费合理性、其伤势与纠纷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等进行司法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金冬红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