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俞祖禄与俞建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祖禄,俞建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212号原告:俞祖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纪平。被告:俞建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伟、徐宇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祖禄与被告俞建新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俞建新申请对原告俞祖禄的医药费合理性、其伤势与纠纷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等进行司法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金冬红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