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行审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气象局与西安南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气象局,西安南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未行审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气象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02-1号。法定代表人谢双亭,局长。委托代理人丁旭辉,男,该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王卫民,男,该局行政执法队副处长。被执行人西安南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法定代表人周定伟,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南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本市锦业二路“南院儿”项目2号楼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交付施工。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西安市气象局依据该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西)气罚(2011)5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因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气象局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气象局作出的(西)气罚(2011)5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