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雅安艾���电极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837号原告: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恒钦,总裁。委托代理人:成晓东,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雅安艾华电极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艾立华。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雅安艾华电极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就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灵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范艾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