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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亚东与被告包智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东,包智刚,鞠传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王亚东,男。被告:包智刚,男。被告:鞠传柱,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永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东与被告包智刚、鞠传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东于2012年3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兴晓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