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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钱伯钧、钱波、李佩云与成都华信大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伯钧,钱波,李佩云,成都华信大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750号原告:钱伯钧。原告:钱波。原告:李佩云。委托代理人:白芝成,四川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华信大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龙工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曾永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伯钧、钱波、李佩云诉被告成都华信大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钱伯钧、钱波、李佩云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李敏 关注公众号“”